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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业务的公司
税务预估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基期)开始前至少 30 天通过 e-CP204 表格以电子方式提交。
例如,2024 年课税年(比如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的税收估计必须在 2023 年 12 月 1日之前提交。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鼓励尽早提交截止日期为 11 月 30 日,以避免延误法定截止日期而产生的不良后果。
新开始营运的公司
根据 1967 年 ITA 第 107C(4)(a)条,刚刚开始运营的公司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必须自运营开始之日起三(3)个月内(当公司的第一个财务期/基期为 6 月或更长时间)。
中小企业例外
上述规定基础之上,一家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的居民公司,其注册资本为(“PUC”)在为 250万令吉及以下,评税基期(SME)在前两(2)年的纳税期内无需每月缴纳任何税款。
不过需要满足其 PUC 两年内,收入保持在 RM2.5 以下。
然而,这一例外不适用于作为集团一部分的居民公司,如果该集团中有>50%的关联公司,其 PUC超过 250 万令吉。
关于企业营收所得部分
全额税款必须在提交所得税申报表时缴纳,即不迟于公司财务期结束后的七个月。
最低预估税额(适用于已有业务的公司)
《所得税法》第 107C(3)规定,一个课税年度的最低税收估算额不得低于前一课税年度的修订或原始税收估算额的 85%。
当课税年的原始或修订的税收估计低于最终应纳税额的 70%时,将处以低估税罚款。计算罚款的公式或者因低估而增加的税额如下:
增加的税额=[(所得税)- (30% ×所得税)]× 10%
• 其中:AT:实际应纳税额
• ET:经修订的应纳税额估算或原应纳税额估算(如未提供经修订的估算)
税收估算修订(CP204A 表)
公司和有限责任合伙公司可以通过提交表格 e-CP204A 来修改应付税款估计,以避免(C)项中的低估罚款。
此类修订可以在财政年度的第 6 和/或第 9 个月进行。